附註:
依財政部國稅局制定之『各類所得扣繳標準』第二條第八項之規定: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付超過新台幣1,000元,須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。故舉凡中獎金額或獎項年度累計總額超過NT$1,000元整,主辦單位將依稅法規定於年度開立扣繳憑單于活動中獎者,屆時中獎人可憑扣繳憑單之扣繳稅額抵減個人綜合所得稅。另,中獎金額或獎項價值超過NT$13,333,依法應扣繳15%稅金(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依法扣繳20%稅金);?若中獎人未能依法繳納應繳稅額,即視為喪失得獎資格。